谭得志是一位嘈吵的香港政治人物。 他在2020年的竞选活动以公开演讲引起人们关注,这些演讲认同2019年的「反修例抗议」,并令某些人认为其贬低中国共产党、香港政府、香港警队和中国中央当局决定为其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港区国安法》。 选举最终被取消。 谭被控14项控罪,其中包括7项“发表煽动文字”控罪。 法官裁定谭被控的这些罪名成立,认为他的言论具有“煽动意图”,即是引起对中国中央当局或香港特区政府的憎恨或蔑视,激起他人非法地改变香港的制度,引起对警察的憎恨,并怂使他人不守法[第82、99、107、120、123、127及129段]。法官还驳回谭说这些指控是对他受《香港基本法》保障的言论自由的违宪限制的质疑。《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特区适用。
“发表煽动文字”是《刑事罪行条例》中建基于英国“煽动意图”概念的几项罪行之一。 自2020年以来,这些罪行已从沉睡甦醒,用以起诉社交网络服务的管理员和用户、图书出版商、网络媒体编辑及《苹果日报》的东主黎智英。
因此,谭对定罪的上诉备受期待。 “煽动言论”这控罪被不同人士认定是“极端”、“殖民地”、“模糊”和“不相称” [第163段]。 许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已经废除或宣布此类罪行无效,或者对之加以限制。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香港的“煽动意图”罪行表示严重关切”[第15及16段]。再者,英国枢密院在Vijay Maharaj v A-G of Trinidad and Tobago (2023年10月)案中的建议是,合法性原则将限制“煽动意图”罪行,“要求它必须有煽动暴力或骚乱的意图” [第47段]。
香港特区上诉法庭于2024年3月7日作出一致判决,驳回谭的上诉。 法庭检视了香港立法历史和来自1950年代的香港判例,认为香港殖民地立法机关早在1938年就“有意识地”决定不将煽动暴力的意图列为成文法“煽动意图”罪行的必要元素”[第81及82段]。 因此,Vijay Maharaj案不适用。 此外,法庭认为,“煽动意图”的定义在法律上是确定的:“煽动意图”必须“宽泛地”制定,以便及时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第121段]。 它所使用的“普通语言”具有“充分和明確表述的核心”(而法庭对此阐述自己的理解),于是属可以预见[第122至126段]。 另外,法庭裁定,这些罪行符合与英国法院目前使用的相称性测试类似的四步相称性测试。法庭认为,对何谓煽动的界定并不妨碍就社会问题进行公开、坦率和充分的对话和辩论。加上律政司司长在授权检控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法庭的结论是这些罪行“只不过是实现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合法目的所必需的” [第138至142段]。
上訴法庭的判決令人不安。 它不僅忽略了陳文敏教授所指出的法律史上的關鍵部分,即1938年的成文法“煽動意圖”罪行是“基于[英国]国务大臣指示编制的示范条例“(而此观察倾向对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之间就此类成文法罪行的相似行文[第930至931页]提供解释),而且贬低了锡拉库扎原则 (指它“明显过时” [第136段])和在其席前提供的比较案例和法律改革报告(指“海外材料……与[我们的环境]甚为不同”[第130段])。
尽管谭已对上诉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但这并没有带来多少安慰。 《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罪行已被 2024年3月制订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条文所取代。 新条例明确规定,新的“煽动意图”罪行旨在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使用相同的“普通语言” ,不必证明被告人意图煽惑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或采用暴力。
在这等情况下,应谨慎行事。 可参考的例子是一位参与通过新条例的立法会议员关闭了其Facebook頁面,以便审查里面的帖子的行为。之后,该议员在重启页面时加入声明,说明如果有人因阅读帖子而引起对国家制度、机构,或特区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产生憎恨、藐视或离叛,则这绝非该议员本人所抱持的意图。 于是,在现今的法律背景下,政治主张或评论是要基于事实和十分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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